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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探讨
作者姓名:胡美莲
作者单位: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注册会计师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充分运用审计程序和方法,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接受管理人委托执行该项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已被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无法持续经营,因此对其执行的审计与持续经营假设下的正常审计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企业破产清算审计一般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日期为基准日,审计的期间一般为基准日前三年的年初至基准日间的三年时间,必要时可继续向前追查。根据新企业破产法以及中注协颁布的《注册会计师承办企业破产案件相关业务指南(试行)》的规定,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从资产、负债、损益三方面对注册会计师如何执行企业破产清算审计进行阐述。

关 键 词:破产清算审计  企业破产案件  注册会计师  持续经营假设  财产状况  破产申请  被审计单位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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