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吴婧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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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丁雄.也谈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与吴婧同志商榷[J].上海会计,2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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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丁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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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攸县国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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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上海会计》 2000年第 7期刊登吴婧同志的《浅议视同销售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一文 (以下简称《吴文》 ),读后很有启发,但也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1.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应纳所得税的帐务处理。《吴文》认为,视同销售的应纳所得税会计处理,应区别情况,分别借记“所得税”、“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欠妥。由于视同销售业务是税法与会计规定不一致,而导致应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的差异,这种差异一般是永久性差异,不会在以后会计期间内自行转回,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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