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由于历史和其他的一些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普遍存在负债率偏高的现象。沉重的债务负担使许多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不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与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相对应,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债权资产,这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鉴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不动产的明确规定,国家采取了成立资产管理公司(AMC)作为中介机构实施“债转股”的办法。从1999年4月起,在北京曾先后成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四家AMC,分别负责收购并经营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债转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本文拟就“债转股”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问题展开探讨并力求找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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