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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正>财税2009]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企业和个人通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通知  接受捐赠  有关问题  机构编制  公益事业  企业所得税  群众团体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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