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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工作记事
摘 要:
(2011年8月)8月1日从即日起国家重新核定航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开始执行,重新核定了从宝山起到南京、汉口等22个不同地点的船舶引航费收费标准;同时还规定了引航员由出发点至被引领船舶之间的交通费收费标准为:引航交通费每次400元,移泊交通费每次100元。上述规定从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关 键 词:
收费标准
交通费
教育收费
船舶
农产品市场
管理工作
收费项目
长江干线
有效期
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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