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旧中国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28年11月。它是按照《中央银行条例》,由国民党政府即国民政府设置经营的。条例规定它为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授予货币发行、铸造硬币、经理国库、募集公债四项特权。资本总额为二千万元(1935年增加为一亿元),总行设在全国经济、金融中心的上海。中央银行设理事会,由国民政府特派理事九人组成,九人之中有代表实业界、商界、银行界各一人。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五人,由国民政府在理事九人中指定。总裁为理事会主席。理事会的职权为:审定业务方针,审定货币发行数量和审定预算决算;制订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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