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双边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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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葛惟熹.中日双边税收协定与国际税收[J].外国经济与管理,1985(1):25-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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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惟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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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1984年6月26日起生效,并于1985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执行。现就《协定》主要内容分别阐述如下。一、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定《协定》所适用的纳税人,是指有来源于中、日两国的收入,并由于构成其中至少一国的居民,而在这两国同时负有双重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如果这个自然人或法人,虽然在中、日两国都同时获有收入,但并非中、日双方任何一国的居民,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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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常设机构 自然人 双边税收协定 地域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双重征税 法人 母公司 子公司 国际惯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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