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比较的标示规范与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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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苑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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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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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关键词价格比较条款点击《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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