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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机“恶意欠费”问题的几点法律思考
引用本文:彭世忠.对手机“恶意欠费”问题的几点法律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21):274-275.
作者姓名:彭世忠
作者单位: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按照常理,消费者要使用手机,必须亲自或者授权他人到电信部门或者其代理商处进行购买并且办理入网手续,与移动通信部门建立服务合同关系,才能成为其合法用户,按照合同规定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同时承担缴纳话费的义务。但是如果消费者并未购买手机,或者虽然拥有手机,但并未到移动通信入网,从而并不享有某一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按理也就不应当承担缴纳话费的义务。但是实际生活中常常有消费者在并未到移动通信入网的情况下接到移动通信部门的手机话费缴费通知,要求必须在某某时间内交纳话费及滞纳金,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云云,这就是所谓的手机“恶意欠费”问题。恶意欠费大多与身份证有关,主要产生于身份证的借用、遗失、盗用、伪造等情况,给消费者和电信服务部门造成大量损失。近一段时间以来,恶意欠费问题日渐突出,相关报道大量见诸报端,俨然成为了一个社会焦点问题。引用媒体的评价就是“众人心惊胆战电信胆战心惊”。由于我国目前对该问题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规制,笔者拟从法律角度谈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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