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履责的前提是审查标准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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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鑫明.判断不动产登记机构是否履责的前提是审查标准明确[J].中国房地产,2010(1):35-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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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鑫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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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房地产产权产籍和测量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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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物权法》实施后,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审查责任在业内外产生了很大的争论。造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责任不清的缘由,一是,法律规定不明确。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登记机构履行实质性审查或是形式性审查做出明确规定。同时,何为实质审查、何为形式审查也有争议;哪些需要实质审查、哪些需要形式审查也有争论。二是,审判实践中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标准不一致。对同一性质的案件,如关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及夫妻财产的登记问题,在不同地方的人民法院,甚至同一地方人民法院的不同法官都有不同的认识、不同的审判结果。三是,公众诉求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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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审查 标准 法律规定 人民法院 物权法 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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