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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委(受)托业务核算与编表办法的建议
引用本文:张清斌.改变委(受)托业务核算与编表办法的建议[J].商业会计,1997(9).
作者姓名:张清斌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商业局
摘    要:一、现行核算与统表办法的缺陷1.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使用的会计科目不对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单位将商品交代销单位时,应按照商品的进价借记“库存商品一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有关明细科目,受托单位则按代销商品的接受价(设受托单位采用进价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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