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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的五个问题
作者姓名:方永辉
作者单位: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涵江分局
摘    要: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部署,可以预计,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在不久的将来得以实施.对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对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实践中需要一一明确.权种统一的可能性《草原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权种繁多,不利于统一登记,有必要探索权种统一的可能性.在土地所有权方面,单纯从所有权内涵角度看,集体草原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可统一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但林地、草原具有特殊性,有单独宣示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的必要,况且若不设定林地所有权、草原所有权,何以设定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为尽可能减少繁杂的权种,可把集体草原所有权、集体林地所有权统一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将林地、草原所有权面积列入所有权登记事项,并在宗地图中标注林地、草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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