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先兆违约责任 预防合同欺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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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志雄.增设先兆违约责任 预防合同欺诈行为[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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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志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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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兴化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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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合同违约事件根据是否发生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客观违约;二是先兆违约。在通常情况下,绝大多数合同违约行为事前都有违约征兆,最后违约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例如,当前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交叉违约就是一种先兆违约。如某合同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以外的债务契约或协议违约,并被相应的当事人追究违约责任,虽然对该合同还没有发生违约,但由于上述情况的发生,存在对本次合同的潜在违约。对方之所以对该合同以外的合同违约,可能一是动机不纯,打算利用合同骗买骗卖;二是本身财务状况不佳,无力履约。而这些都是继续违约的兆头。如果坐视其它债权方将违约方的财产清理完备,则本次合同的履行就更难有保证了。然而,《合同法》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潜在受害方大意识到将要受到对方未来违约损害时提前采取补救措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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