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应该承担代理责任吗? |
| |
引用本文: | 同利平.邮政局应该承担代理责任吗?[J].中国邮政,2001(3):35-36. |
| |
作者姓名: | 同利平 |
| |
摘 要: | 案例简介 某县S邮政所为发展邮政储蓄,经常派工作人员拿空白储蓄存单到周围居民区去揽储。T原为S所邮储工作人员,后因故被解聘。被解聘的T手中还有一些未用完的空白存单,T便利用这些存单偷偷到他所熟悉的居民区中揽储,骗取款额若干。被骗储户“存款”到期后,纷纷到S所取兑,始发现T的诈骗行为。T的行为显然触犯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受害人以邮政局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邮政局承担经济责任。法院判决邮政局败诉,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其判决的法律依据是1999年10月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关 键 词: | 邮政储蓄 空白存单 表见代理 代理责任 邮局 案例分析 合同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