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办快递业务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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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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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经办的业务种类,其中第四款就包含有“国际快递,私人信函除外”(本文简称为除外规定)。由于这短短的10个字,对邮政信件专营管理形成巨大的屏障,受到邮政界的极大关注。因这一规定是1995年6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6月29日由外经贸部第5号部长令发布的,故习惯称之为“5号令”。笔者现就“5号令”的合法性、合理性,包括与邮政法律法规的关联性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一探讨,以供大家参考。 一、“5号令”的法律地位及其与《邮政法》的关系 应当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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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邮政法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快递业务 邮政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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