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证不能作为汇兑有效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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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存伟.律师执业证不能作为汇兑有效证件[J].中国邮政,2001(3):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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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存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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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南市邮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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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7月,济南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某凭电报汇款通知书到山师邮政所取款。营业员要求孟某出示取款有效证件时,孟某出示自己的律师执业证,营业员以律师执业证不是汇兑有效证件为由,拒绝付款。孟某认为律师执业证是有效证件,能够支取汇款,遂以侵害其合法权益为由,诉诸济南市历下区法院。收到法院传票后,济南市邮政局有关人员及时与孟某联系,并向其出示《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在汇兑有效证件认识问题上进行了沟通。最后,孟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撤回诉讼。 [法律点评] 《邮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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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邮政法 律师执业证 汇兑 有效证件 案例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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