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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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清.推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刍议[J].江南论坛,199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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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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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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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有两种制度:一种是法定制,一种是约定制。 所谓法定制,如《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这就是一种法定制。所谓约定制,就是夫妻双方,对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的性质和归属,事前作出处理意见的一种制度。这种约定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要优于法定制。也就是说,凡法定制明确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应服从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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