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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协议正名
引用本文:章六红.为股东协议正名[J].董事会,2011(3):86-87.
作者姓名:章六红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都只能关注常态——即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问题,而股东的个性化需求、应急管理以及一些未雨绸缪的事宜则应当交由股东协议负责

关 键 词:股东  协议  正名  个性化需求  公司章程  应急管理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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