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刊2003年2月号刊登的“公司治理:外部融资角度”一文,主要探讨了良好公司治理体制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本文将着重讨论公司治理的另一个基本要素,即某种形式的所有权集中,法律保护是一个必要条件,缺少它,股权(债权)集中的作用——除非绝对控股——也要打折扣。在法律薄弱的国家,股权(债权)集中的公司治理模式必然出现,然而股权(债权)的过度集中又增加了外部融资(尤其是股权融资)的困难。在对投资者权利的法律保护比较到位的国家绝对控股的模式既没有必要,也没有效率,不过一定程度和一定方式的股权集中还是不可或缺的。 实际上,世界上那些成功的公司治理体制都依赖于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和所有权集中的某种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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