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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法”--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视角转换的社会原因考察
引用本文:王佩芬.“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法”--西方法学理论研究视角转换的社会原因考察[J].理论观察,2002(6):39-41.
作者姓名:王佩芬
作者单位:王佩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自启蒙运动以来,西方法律理论的研究重心发生了两次转变,即从“自然法”到“规则法”,再从“规则法”到“活法”的转变。但这两次转变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因为一系列的社会原因促成的,具有历史必然性。由此也说明了,观念和理论的变化,必然有潜藏在其背后的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在某种意义上,社会历史发展的逻辑,也是观念和理论发展的逻辑,地学理论如此,其他社会观念和理论亦然。

关 键 词:自然法  规则法  活法  转移  社会原因
文章编号:1009-2234(2002)06-0039-03
修稿时间:2002年11月6日

From "Nature Law" to "Regulation Law" From "Regulation Law" to "Living Law"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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