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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 键 词:土地资源  储备管理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印发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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