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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新要求
作者姓名:
许小民
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保险财险赣州市分公司
摘 要:
明确说明作为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可追溯至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该条例第7条第1款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方应当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1995年《保险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该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关 键 词:
《保险法》
说明义务
保险人
司法解释
财产保险合同
责任免除条款
法定义务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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