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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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包振宇.论遗嘱设立房屋居住权的法律效力[J].上海房地,2012(4):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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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包振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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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南京大学住宅政策与不动产法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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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房屋居住权,是指特定的自然人享有的占有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用于居住的权利。居住权制度最初源于罗马法,属于人役权的一种形式。现代居住权制度则产生于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根据该法第1411条第1款和第2款之规定,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及其亲属在本身需要的限度内使用他人的特定物及收取有关孳息之权能,而涉及住房之使用权,则称为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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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居住权制度 法律效力 房屋 遗嘱 大陆法系国家 澳门地区 民法典 特定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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