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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问题解答
引用本文:向月华.关于执行《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问题解答[J].上海会计,1989(11).
作者姓名:向月华
作者单位:上海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
摘    要:一问:新制度从何时起执行? 答:新制度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上海市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会计制度》同时废止。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开发企业还未执行新制度的,必须在年度决算前对今年已经入帐的会计事项,按新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完毕。 二问:新制度适用哪些范围? 答: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所有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土地开发,房地产业务和代建系统住宅的开发企业,以及以房产经营开发为主,进行多种经营的开发企业。 关于集体企业是否执行本制度的问题,上海市财政局已以沪财会(1989)113号文明确规定,“本市集体所有制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也参照执行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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