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石油资源费税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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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蒲志仲.美国石油资源费税分析[J].国际石油经济,1997,5(6):33-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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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蒲志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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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安石油学院经济管理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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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美国地下石油资源依土地所有权归属不同而形成私人、州和联邦所有的“三分天下”。反映资源价值、调节资源所有者与作业者利益关系的资源所有者收费,在矿权租赁方式下由租赁定金、递延地租和矿区使用费构成,并主要由资源的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和出租时的原油价格确定。资源价格或资源所有者收费主要由市场确定,且能基本体现资源价值级差。除一般的税收外,以石油收益为特定对象、调节政府与石油资源经营者利益关系的是州政府的资源税;在高油价时期先后实行的油价管制和暴利税,是对油价大幅度上涨带来的资源价值增值的一种税收调节。为鼓励石油勘探开发投资,美对石油公司长期实行了勘探支出经费化和折耗优惠等所得税优惠政策。美国石油资源费税所体现的经济关系较为明晰,能较灵活地体现和调节资源级差价值和级差收益;石油矿权的市场配置和资源价格的市场定价机制有利于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益,优化资源勘探开发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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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 石油资源 税法 税收 资源费税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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