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电力公司以前叫电力局,政企合一,既是电力的经营者,又是电力经营的管理者。因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经营者,没有竞争机制,就不可能向用户提供优质管理和服务,反而无可避免的会出现很多的漏洞和不足,比方说经常出现电力事故,主要是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而电力行业的法规和规章,大都是由电力部门聘请有关专家制订的。虽然通过了人大或国务院,但仍带有很强的行业保护特点,这些法规、规章对于广大用户(除开电力公司自己,全国所有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均是它的用户)而言,一旦出现电力事故,就意味着是为电力公司尽可能免责而制订的—为电力公司管理上的漏洞提供法律依据。这些法规,加上用户多年的习非成是,见多不怪,仿佛电力公司是情有可原的,有的事故是无法避免的,不应由电力公司负责;而电力公司引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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