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3月14日 国税发[2006]35号)
作者姓名:刘俊  张杰
摘    要: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税收协定 机构认定 常设机构 营业场所 发展组织 经济合作 联合国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