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颁布《福州市家电修理行业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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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邱春玲.福州市颁布《福州市家电修理行业管理规定》[J].监督与选择,199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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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邱春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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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州市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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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日,福州市政府批转了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福州市家用电器修理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对象为市区内从事家用电器维修、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从事家用电器修理服务应具备的条件及在保修期内修理单位所应承担的一系列义务和责任。规定要求,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方可从事家用电器修理服务。1.有合格的初级以上修理技术人员;2.配备与修理业务相适应的修理装备;3.配备足够的修理零配件;4.固定的修理场所;5.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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