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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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润.我国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思考[J].特区经济,2004(12):205-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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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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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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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分析 1.基金法律关系的实质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所谓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从定义可以看出,投资基金具备信托的一般要素和法律特征,表现在:①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主体与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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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券投资基金 资金 投资基金法 集中投资 投资方式 债券 股票 法律关系主体 契约型投资基金 信托法律关系 |
On legal relation of China's contract style investment f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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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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