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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仲裁不予支持
作者姓名:杜军彦
摘    要:[案情] 申诉人:张健 被诉人:山东省某某中心 被诉人于2002年4月在莱芜市公开招聘电脑终端维护员,经过严格考核,申诉人被聘用,双方在莱芜签订了期限自2002年5月8日至2002年12月31日的聘用合同,被诉人将申诉人安排在莱芜分支站工作。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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