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经营者无权单方为消费者设定义务
引用本文:江南.经营者无权单方为消费者设定义务[J].北京工商,2003(12):48-48.
作者姓名:江南
摘    要:案情: 今年5月,某通信公司新开通了天气预报短信服务,该公司通过手机向用户发出短信通知:“如需要天气预报服务,请关注126,如不需要,请在6月25日前拨打86126取消该项服务”。很多手机用户因为感到拨86126回复,既花费时间,又要另行支付几角钱的电话费,所以没有回复取消。该通信公司对没有回复取消服务的用户,每月收取了2元的短信息服务费,此举引起了用户的异议。但通

关 键 词:经营者  消费者  义务  手机短信服务  通信公司  《合同法》  默示行为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