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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
摘    要:1978年8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拟出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中第五条把“最惠国待遇”定义为:“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该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第四条认为最惠国待遇条款是“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约定关系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的一种条约规定”。

关 键 词:条款  国际法  条约  约定  联合国  最惠国待遇  草案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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