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之关系新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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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冀茂奇,杨英法.“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受贿罪之关系新探[J].中国市场,200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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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冀茂奇 杨英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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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工程大学,河北工程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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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与“利用职务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他人贿赂”,就成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但对一般受贿罪,“为他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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