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 ——兼论居民住宅征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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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海燕.关于不动产征税范围的思考 ——兼论居民住宅征税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2006(4):15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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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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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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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应当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合并为不动产保有税,其征税范围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同时,鉴于我国国民住房条件已有相当大的改善,特别是部分国民已把购买住房作为一种投资手段,制定法规对个人住房征收房地产税是适时和必要的.我国应该对个人住房征收不动产税,这是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政策,应成为我国地方财政收入稳定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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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业税 财产税 不动产保有税 免征额 |
文章编号: | 1673-291X(2006)04-0151-03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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