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5]9号文件《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与旧规定最大的不同就是按年终奖金除以12以后来确定适用的税率,不再全额直接套用税率。9号文规定具体如下:一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是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三是如果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一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由于适用税率大大降低,年终奖金的税负也因此大大减轻了,由此体现了新《通知》更为纳税人着想的文件精神,广大工薪阶层是最直接的受益者。但是,新《通知》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笔者现概括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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