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重组债转股时债务人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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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扣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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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金信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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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规定:①债转股时,除企业改组或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②债务人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让步而确认的债务重组所得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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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所得税会计处理 债务人 债转股 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主管税务机关 债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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