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及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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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阁禹,刘雯雯.浅析行政不作为的问责及救济[J].东方企业文化,2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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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阁禹 刘雯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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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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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不作为分为具体行政不作为和抽象行政不作为。具体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负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且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的行为。抽象行政不作为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基木概念,它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立法权或者行政规范制定权的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依法制定、修改或废除某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件,或者迟延履行该项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对行政不作为行为的问责和救济实际是对不作为行为最好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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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不作为 问责 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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