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2006年6月,央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要从政策上考虑私募基金法律地位的问题。这之后,央行副行长吴晓灵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建议,将对私募基金进行开放式监管,使之成为中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面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应当无为而治。《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3部重要法律起草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参与者王连洲则表示,“无为而治”并非成熟的市场,在成熟的市场,对每个组织都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管,当然也不能为了监管而监管,否则会扼杀私募基金的市场活力。还是要给私募基金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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