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收仲裁文书 送达效力仍具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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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本刊编辑部.拒收仲裁文书 送达效力仍具备[J].中国劳动保障,2013(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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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本刊编辑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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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2013年5月,我因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向我所在的企业下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但是当特快专递邮递员送达仲裁文书时,单位的法人代表拒绝签收仲裁文书,邮递员只好按邮政系统的规定贴上了退改批条,将文件退回到了仲裁委员会。请问,仲裁文书被当事人拒收,可否认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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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文书 仲裁委员会 送达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 邮递员 人事争议 效力 劳动报酬 特快专递 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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