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登记中的审查责任——从某公司骗取抵押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谈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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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颖琳.抵押物登记中的审查责任——从某公司骗取抵押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谈起[J].工商行政管理,200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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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颖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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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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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A公司与B银行因借款抵押问题共同到北京市工商局申请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抵押物为A公司出具了以购置发票作为所有权凭证的电视制作设备。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工商局《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双方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形式审查,在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然而事后发现,A公司的抵押物是其从C公司以“以租代买”的方式租进的,其对抵押物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其为取得银行贷款,持盖有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D公司公章的销货发票充当所有权凭证,骗取了登记。市工商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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