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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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作出规定,以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文件规定,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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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法》 预缴所得税 微利 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条件 利润总额 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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