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三大主体之一,它指地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发现后履行一方不愿意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履行合同时,先履行合同方可根据不定抗辩权制度暂时中止履行,并且要求对方在相应的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资金或权利担保。如果对方没有在相应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在不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当方面解除合同。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防止部分非法分子存在欺诈心理,杜绝合同期诈,保障交易安全,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先履行方在发现对方当事人存在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发生时可以实行不安抗辩权,本文就不安抗辩权制度中丧失商业信誉的判断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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