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何不构成偷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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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艳春,纪宏奎.本案为何不构成偷税[J].税收征纳,2004(9):2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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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艳春 纪宏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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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税务稽查局于2004年4月20日对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隐瞒2003年度实现的企业债券投资收益4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应缴企业所得税13.2万元。稽查局除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外,还将其行为定性为偷税,依法处以应缴税款0.5倍的罚款。该公司对稽查局作出的处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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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税务稽查 偷税 《税收征管法》 中国 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期限 应纳税所得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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