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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出资者职能履行范围的原则
引用本文:李欣欣.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出资者职能履行范围的原则[J].经济研究参考,2004(71):13.
作者姓名:李欣欣
摘    要:党的十六大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均提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履行出资人职能。目前,国家已明确国资委对“关系国家经济命脉和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领域进行监管,即对189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能,其余则分别由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能。分级行使出资人职责,对所投资的国有资产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仅此,就会涉及许多相关法规的修订,并且对原来分散在各部门的出资人职能进行整合与归并,也需要很多工作的重新分工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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