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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谈“不安抗辩权”
作者姓名:周茂青
摘    要:被告王某有处房产打算转让,后经人介绍认识原告陈某,陈某得知王欲转让房产,表示同意购买。双方经过协商于某年11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所有房屋5间(共计142平方米)转让给陈某,总价款14.8万元,买方在该合同经有关房管机关批准之日先付3万元,其余11.8万元在王某将房屋腾空之后陈某搬进住之时再分两次付清;卖方应在当年12月底之前将房屋腾空交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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