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技术的检察监督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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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相巍,佟加云.试论检察技术的检察监督权[J].活力,2011(11):8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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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相巍 佟加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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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安达,151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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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体制中.检察技术部门实际上已经行使了代表国家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和监督的权力.这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是密不可分的.是检察权的应有之意.也是检察机关实现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保障。因此,检察技术对技术性鉴定证据的审查也是一种独立的检察监督权形式。 一、检察技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具有鲜明的国家诉讼监督的特点 检察技术对诉讼中的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包罗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检察技术平时的业务工作中清楚的看到。其内容主要有:1.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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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技术 检察监督权 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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