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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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光泽,孙学财.论代位权[J].活力,2011(9):3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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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光泽 孙学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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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大庆,1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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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关涉其财产权益的对第三人之权利,削弱自己的资信状况,并存危害债权之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考虑,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之设立使得债权人能够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消极减少。即防止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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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位权 法律效力 债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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