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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
引用本文:徐光泽,孙学财.论代位权[J].活力,2011(9):36-36.
作者姓名:徐光泽  孙学财
作者单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大庆,163000
摘    要: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关涉其财产权益的对第三人之权利,削弱自己的资信状况,并存危害债权之虞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考虑,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之权利的权利。代位权之设立使得债权人能够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消极减少。即防止其财产应能增加而不增加。

关 键 词:代位权  法律效力  债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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