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选择公诉与自诉的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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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芳.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选择公诉与自诉的研究[J].活力,2011(11):8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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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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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大庆,163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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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了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范围,第二项即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又明确界定了此类案件的范围,即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并可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刑事案件,共为八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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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轻微 刑事案件 公诉 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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