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扣不能混同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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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艾平,艾新生,唐利荣.销售回扣不能混同佣金[J].湖南地税,2009(2):3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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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艾平 艾新生 唐利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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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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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们在对区内一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企业将个人销售回扣与支付给个人的工资进行混同,造成少缴税收12000多元,我们除按规定对该企业补缴税款外,另按规定处以0.5位的罚款。在实际检查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回手回扣与佣金进行混淆,通过相互进行调整,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销售回扣和佣金有不同税收政策规定,我们在纳税检查时应严格区分并按照规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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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销售回扣 佣金 检查工作 政策规定 纳税检查 企业 税收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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