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取缔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建立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没有哪一部法典对此作出准确的界定和明晰的规定。尽管到目前止我国已制订颁布了诸如《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广告管理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等近70个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地对不正当竞争作出了某些规范。其中”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首次将竞争引入了法律条文,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了“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四条),完整地将“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理论界未能对此从法理上作更深的研究,实际部门也未对此作出具体的探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原有的政策法规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在这转型期间进入了立法滞后、法律“疲软”的“休克”状态或者说是“真空”状态。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本着小平同志“敢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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